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衛忠
蔡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阿珠 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91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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