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為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4條、第1079條之2、107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茲被收養人甲○○為成年,經其生母之同意,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請准予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等件各一份為證。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及訊問收養人乙○○、被收養人甲○○及其生母丙○○之結果,被收養人甲○○係成年人,收養人乙○○現為被收養人生母丙○○之配偶,因被收養人生父 李德財 意外死亡後,被收養人生母與收養人再婚遷戶口時不知道要辦理收養,在戶籍謄本上被收養人一直是眷屬身份,現在才想到要來辦理收養手續,此有本院99年
6月3日訊問筆錄可證。是以,本件收養應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之情形,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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