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古瑞鏞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至三行中關於「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裁定…,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102年5月10裁定…,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8日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