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古瑞鏞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