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再審原告   簡壽福
訴訟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美華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000
元外,尚應補繳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再審
裁判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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