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50號
原 告 余靜捷
被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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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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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貳實│「借款300,000元│
│體部分之二「借款│」│
│30,000元」(原判││
│決第2頁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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