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北京良勗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史丹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