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聲請人 陳誌成 代理人 王丕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8年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臺東市○○路○段全家便利商店,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袋一紙在卷可稽(司執消債更卷第115頁)。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為659187元,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67,208元,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91,979元〔計算式︰659,187元-267,208元)=391,979元〕。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492,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又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
期,分三階段償還,(8年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92,000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雖有固定薪資17,000元,另依據內政部主計處所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計算,所剩7171元,而提出以每月為一期,分三階段之更生方案,第一階段(第1期至24期),每期清償4000元、第二階段(第25至60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三階段(第61至96期)每期清償6000元,所剩餘額第一階段為3171元、第二階段為2171元、第三階段為1171元,該餘額用來補貼債務人母親及患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胞弟 陳誌仁 ,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足參(消債更卷第29頁)之生活費。已捉襟見肘提出每月為一期,分三階段清償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亦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件清償成數已達百分之二十二,已超過上開規定之清償成數,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尚須扶養母親及胞弟,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㈣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分三階段償還,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92,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2%││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第1│第25│第61期││││││期至│期至│至96期││││││24期│60期││├──┼─────────┬──────┼─────┼──┼──┼───┤│1│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53525│2.39%│96│120│144│││份有限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862800│38.59%│1544│1930│2315│││限公││││││├──┼─────────┼──────┼─────┼──┼──┼───┤│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69604│3.11%│124│155│187│││限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820178│36.69%│1468│1835│2201│││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61718│11.71%│468│585│703│││份有限公司││││││├──┼─────────┼──────┼─────┼──┼──┼───┤│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67771│7.5%│300│375│450│││限公司││││││├──┼─────────┼──────┼─────┼──┼──┼───┤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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