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有慧指定辯護人林傳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有慧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有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6年8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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