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3年執緩字第273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裕於本院一0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四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東裕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三十日以一0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四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完成義務勞務,違反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卷附受刑人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執行手冊、觀護輔導紀要,受刑人確於期限內未完成義務勞務四十小時,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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