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號、103年度聲字第6號等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之事由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戰諭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