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黃正忠 被上訴人 陳永忠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102年12月5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上訴人於102年11月29日具狀聲請閱卷並主張委請律師撰狀,為保障上訴人之訴訟權,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伍逸康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