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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