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93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秉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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