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80號
原   告  廖麗卿 即南投縣私立佳尚好長期照顧中心
被   告  顧文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安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21日簽訂照護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被告將訴外人 顧文忠 交由原告照顧看護
,約定每月照護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不含其他雜項開
銷,詎被告自同年2月至10月止,並未依照約定如數給付照
護費,且經原告多次催討仍不得回應,被告顯有意規避其給
付義務,迄今仍積欠照護費用等計114,054元未繳納,爰依
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有積欠這筆錢,但是無法繳納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收費明細各
1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抗辯無力清償等等,惟被告是否有能力償還積欠
之款項,與其是否應負清償之責無涉,是其此部分抗辯,
自非可採。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10
7年2月至同年10月止之照護費用,而依系爭契約第3條
第2款之約定,費用之給付除進住當月係於進住之日即應
依剩餘日數繳納外,嗣後之月份則係於每月10日前按月繳
納,而以原告請求之最後1個月份計算,107年10月份之
費用至遲應於同年11月10日前繳納,惟被告迄今均未繳納
,即應自同年11月11日起負遲延責任,惟原告各月份均請
求自起訴日即107年12月12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
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4,
054元,及自10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
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
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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