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鍾新光 被告 劉天香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32,442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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