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所為,皆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即告訴人乙○○、甲○○相互達成和解,2人均已撤回告訴,有本院筆錄在卷可稽(院卷第27、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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