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2行關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