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葉宜昇 (兼 陳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葉宜旻 (兼陳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水波 (兼陳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萬福 (陳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美 (陳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葉松明 葉姍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郁菁
廖喻旋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黃雅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8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峻隆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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