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連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一)其中新臺幣玖佰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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