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濃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樹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添褔 │上海銀行楊梅分行│九十年七月五日│柒仟貳佰元│YMA00五五七││││││││九八││├─┼─────────┼─────────┼───────────┼────────┼────────┼──┤│2│ 陳清河 │新竹商銀平鎮分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叁萬肆仟捌佰元│AA三一九五七九││││││││六││├─┼─────────┼─────────┼───────────┼────────┼────────┼──┤│3│ 葉長和 │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壹萬貳仟叁佰肆拾│AY00二九三二│││││行││元│九││├─┼─────────┼─────────┼───────────┼────────┼────────┼──┤│4│ 范羅堂 │八德市農會信用部│九十年七月五日│壹萬肆仟陸佰柒拾│FA一一九六三四│││││││叁元│0││├─┼─────────┼─────────┼───────────┼────────┼────────┼──┤│5│ 李金桔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九十年八月五日│肆仟貳佰柒拾玖元│RB七六七八五八││││││││六││├─┼─────────┼─────────┼───────────┼────────┼────────┼──┤│6│竹來寶有限公司 廖文 │富邦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叁萬肆仟叁佰柒拾│CG0七八二六八││││新│││元│七││├─┼─────────┼─────────┼───────────┼────────┼────────┼──┤│7│ 陳志明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萬陸仟 叁佰元│AE二0六八0一││││││││一││├─┼─────────┼─────────┼───────────┼────────┼────────┼──┤│8│ 簡旭旗 │新竹商銀東門分行│九十年七月八日│伍萬肆仟肆佰元│AA三一三八七0││││││││四││├─┼─────────┼─────────┼───────────┼────────┼────────┼──┤│9│ 楊褔生 │新竹商銀大竹分行│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貳萬壹仟肆佰玖拾│AA三二二四三二│││││││元│三0││├─┼─────────┼─────────┼───────────┼────────┼────────┼──┤│0│ 陳接生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貳萬壹仟肆佰元│RB七九二九00│││1│││││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