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 邱季純 被告 林秀珍
劉秀滿 劉得福 劉裕卿 劉秀琴 劉秀麗 劉志明 劉裕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劉得福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劉得福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劉得福所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就附表編號3、6及4、7所示不動產部分,以最新鄰近類型相同二筆土地建物交易平均價格計算,均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950元(計算式:【31,800元/㎡+38,100元/㎡】÷2=34,950元/㎡);附表5、8、9所示不動產部分,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3,000元,則附表編號3、6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3,910,206元(計算式:34,950元/㎡×(92.6+9.64+9.64)㎡=3,910,206元);附表編號4、7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3,973,116元(計算式:34,950元/㎡×(93.10+10.29+10.29)㎡=3,973,116元);附表5、8、9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7,988,
955元(計算式:53,000元/㎡×(125.46+15.03)×1/2+53,000元/㎡×80.49=7,988,955元);再依107年度內政部公告土地現值,附表編號1、2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0,100元,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919,100元(計算式:10,100元/㎡×182㎡×1/2=919,1000元);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212,100元(計算式:10,100元/㎡×42㎡×1/2=212,100元),依此計算上不動價額合計為17,003,477元(計算式:編號
1部分919,100元+編號2部分212,100元+編號3、6部分3,910,206元+編號4、7部分3,973,116元+編號5、8、9部分7,988,955元=17,003,477元)。又查,訴外人 劉春木 已於民國107年3月3日死亡,其與被告等人繼承自被繼承人 林鄭金枝 之應繼份九分之一,應由被告等人共同繼承,則被告等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為八分之一(計算式:1/9+【1/9÷8】=1/8)。茲以被告劉得福之應繼分八分之一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5,435元(計算式:17,003,477×1/8=2,125,43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表: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二鬮│82之6│交通用地│182│2分之1│├─┼───┼────┼───┼───┼───┼────┼─────┼────┤│2│新北市○○○區○○○段│二鬮│82之7│農牧用地│42│2分之1│├─┼───┼────┼───┼───┼───┼────┼─────┼────┤│3│新北市○○○區○○○段│二鬮│82之8│甲種建築│92│2分之1│├─┼───┼────┼───┼───┼───┼────┼─────┼────┤│4│新北市○○○區○○○段│二鬮│82之9│農牧用地│92│2分之1│├─┼───┼────┼───┼───┼───┼────┼─────┼────┤│5│新北市○○○區○○○段││2018││113│2分之1│├─┴───┼────┴───┴───┴───┴────┴─────┴────┤│備註││└─────┴────────────────────────────────┘
建物標示┌─┬──┬─────────┬────┬─────────────┬─────┐│編│建號│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主要建材├──────┬──────┤公同共有││││基地坐落│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合計│主要用途││├─┼──┼─────────┼────┼──────┼──────┼─────┤│6│450│新北市○○區○○段│加強磚造│1層:46.30│陽台:9.64│││││二鬮小段82之8地號│二層│2層:46.30│平台:9.64│全部│││├─────────┤│合計:92.60││││││新北市○○區○○路││││││││81巷6號│││││├─┼──┼─────────┼────┼──────┼──────┼─────┤│7│480│新北市○○區○○段│加強磚造│1層:46.55│陽台:10.29│││││二鬮小段82之9地號│二層│2層:46.55│平台:10.29│全部│││├─────────┤│合計:93.10││││││新北市○○區○○路││││││││81巷8號│││││├─┼──┼─────────┼────┼──────┼──────┼─────┤│8│1984│新北市○○區○○段│加強磚造│1層:47.70│騎樓:15.03│││││2108地號│二層│2層:62.73││2分之1│││├─────────┤│合計:125.46││││││新北市○○區○○路││││││││184號│││││├─┼──┼─────────┼────┼──────┼──────┼─────┤│9│1995│新北市○○區○○段││1層:11.45││││││2108地號││2層:7.43││未辦保存登│││├─────────┤│3層:61.61││記││││新北市○○區○○路││合計:80.49││││││184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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