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簡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件被告尚有其他相牽連案件繫屬本院,是本院認為尚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第四百五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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