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交簡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氏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氏恆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杜氏恆於民國108年3月24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鄉○○村村里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白杞村46號前,本應注意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村里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靠道路右側行駛,適 徐樹芬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 呂柄蓁 ,沿上開路段由北往南方向(即杜氏恆對向)行駛至該處,杜氏恆見狀閃避不及,而與徐樹芬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對撞,致徐樹芬、呂柄蓁均人車倒地,徐樹芬受有右側第9、10、11肋骨骨折、左側腕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胸部挫傷等傷害,呂柄蓁亦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肩膀挫傷、胸部挫傷、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
㈡、案經徐樹芬、呂柄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杜氏恆之供述。
㈡、告訴人徐樹芬、呂柄蓁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被告車上行車影像紀錄器光碟及其影像擷取畫面、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陽明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濟世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3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8年10月28日嘉監鑑字第1080219572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及本院洽辦電話紀錄表各
1份。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業經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刑法施行法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條規定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284條則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84條規定就徒刑之刑期及罰金之數額均予以提高,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徐樹芬、呂柄蓁受傷,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肇事後,親自報警並於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本案偵查程序,足認被告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及本院洽辦電話紀錄表等,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本件車禍被告為肇事原因;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其僅能負擔新臺幣5萬元致未能與告訴人
2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暨其已婚,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務農,家境勉持,有3名子女賴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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