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4號聲請人 馬銘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櫻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一紙之提示
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3月27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4號聲請人 馬銘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櫻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一紙之提示
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3月27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