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源玉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17日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因受件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而相對人設籍之地址,確如該信封之記載,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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