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戊○○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乙○○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九四四號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7年11月20日判決確定,有該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事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