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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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麗美
徐懿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見本院卷㈠第18頁,其餘命給付金錢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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