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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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秋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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