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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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肅欣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