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