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崇仁 律師被告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請屆時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提出面額新臺幣二千零二十五萬元之支票兌現之證據,並陳明被告有無交付「保證票」予原告?被告則應陳明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是何事項?原告何以須交付保證本票予被告?約定在契約第幾條?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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