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文豊律師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6年3月7日及同年5月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