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一日之利息亦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因系爭本票皆載有到期日,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6年度票字第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5年5月11日│300,000元│300,000元│95年8月11日│95年8月11日│CH-NO-482085│6││├──┼───────┼───────┼────────┼──────┼──────────┼───────┼───┼───┤│002│95年6月6日│200,000元│200,000元│95年9月6日│95年9月6日│CH-NO-482098│6││├──┼───────┼───────┼────────┼──────┼──────────┼───────┼───┼───┤│003│95年5月12日│300,000元│300,000元│95年8月12日│95年8月12日│CH-NO-482090│6││├──┼───────┼───────┼────────┼──────┼──────────┼───────┼───┼───┤│004│95年5月25日│300,000元│300,000元│95年8月25日│95年8月25日│CH-NO-482093│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