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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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選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世超律師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6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