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俐菱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