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69號聲請人 羅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均為 羅桂金 ,聲請人羅桂金應更正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之正確姓名。
二、提出被繼承人 羅清龍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請人羅桂英之最新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符需於書狀上補印)。
四、提出聲請人羅桂英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五、提出繼承人 羅炎金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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