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告奕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 邦原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