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書新台幣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