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