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微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再審原告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再審被告青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叔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