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嘉輔助人王堯弘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467號、108年度調偵續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王秀嘉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秀嘉因罹患老年失智症、帕金森氏症、重鬱症,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影響受審能力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民國110年9月2日慈新醫文字第110128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之情形,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本案關於被告王秀嘉部分,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陳冠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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