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嘉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郭嘉新與告訴人 羅漢文 已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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