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嘉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郭嘉新與告訴人 羅漢文 已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8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嘉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郭嘉新與告訴人 羅漢文 已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