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林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燕龍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2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4,773元(320.53X24,1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6,29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