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林君豪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共2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1罪,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1年2個月,受刑人目前5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1月3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5日11時30分至同月日51分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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