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林君豪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共2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1罪,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1年2個月,受刑人目前5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1月3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5日11時30分至同月日51分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