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
抗告人乙○○
甲○○丙○○右抗告人等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再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再審之裁定,亦適用之。從而就上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仍應受前揭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之限制,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等因詐欺案件,前經原法院為第二審判決無罪確定,核屬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列之案件,茲該第二審法院就前開確定判決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依首開說明,自不得對之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乃抗告人竟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