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正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二號
原告法商.利佛萊恩斯工業製藥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三號判決原本及依該原本製作之正本,有誤寫情事。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第十四字起書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者,更正為「原告不服行政院」。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廖政雄
評事藍獻林評事沈水元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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