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賀
HERDER 賀葆拉 KLEIN共同代理人 陳麗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白嫮佳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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