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五號
上訴人吳祈右上訴人因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訴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緝字第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當,上訴人殊難甘服為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