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謝柔嫻 訴訟代理人 柯淑瓊 被告 蔡宗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品嘉